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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邀理論界實務界專家研討法學問題探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與社會力量參與問題


  本報訊(姜衛(wèi)衛(wèi)) 6月17日至18日,由中國法學會診所教育委員會、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國際司法橋梁基金會聯(lián)合主辦,法律系承辦的以“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與社會力量的參與”為題的研討會在我校舉行,邀請到來自司法部門、高等院校、社會機構的眾多專家學者共同探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問題。
  校黨委副書記、常務副校長王新清教授,黨委常委、副校長王義軍教授及法律系教師參加了研討會。
  此次研討會的主題是如何發(fā)揮社會力量尤其是高校資源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作用,促進高校診所法律教育與司法單位的合作,分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理論與實踐、社會力量參與未成年人司法的方式與途徑、刑事診所法律教育如何適應未成年人司法、刑事和解的理論與實踐、未成年人司法與社區(qū)工作、法學院校如何介入刑事和解實踐六個單元,包括報告、評論、自由討論三個環(huán)節(jié)。
  在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理論與實踐”單元中,少年司法研究專家、華東政法大學姚建龍教授將未成年刑事司法這一概念替換為少年司法,認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懲罰色彩太重,與未成年人保護的目的不符。他提出,少年司法的研究與發(fā)展意義重大:首先,在傷害法官事件頻發(fā)、司法與民眾關系日趨緊張之際,少年司法借助未成年人這個特殊主體,可以讓社會更加了解司法,體會到司法的溫存與人性化,消除隔閡;其次,少年司法歷來是司法改革的先驅與試驗田,許多司法制度首先在少年司法領域試點實行,例如假釋制度、不定期刑制度等等;此外,少年司法還具有預防和控制犯罪,在社會轉型期強化國家對社會的控制等價值。
  繼姚建龍教授從理論上闡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價值之后,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劉澤剛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介紹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最新發(fā)展動態(tài)。通過對一系列數(shù)據的分析,劉澤剛指出,16~18歲為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峰期。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于搶劫、人身傷害以及盜竊三種類型,同時也出現(xiàn)了多樣化的趨勢。對此,石景山檢察院采取 “以教育為主、以懲罰為輔”的方針,引入專業(yè)心理咨詢師,與團委、教委合作,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心理關懷與普法教育。另外,他還提出,目前未成年犯罪社會調查制度中存在主體、內容不明等問題。對此,會議經過討論,生成了以下幾種方案:清華大學博導周光權教授認為,社會調查與社區(qū)矯正應交由一個獨立、中立的社會機構去做,并建立獨立的考核機制,選拔專業(yè)人員,防止偏私的存在,但目前困難較大,只能由法院、檢察院暫時來承擔這份社會責任。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采取委托相關單位、個人的方法,對有可能判處非監(jiān)禁刑的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采取委托司法局的方式,遵循法院啟動調查、二審不重復調查等原則。另外,與會專家還提出將各地法學院學生納入志愿調查員的行列,充分利用這一優(yōu)勢資源,協(xié)助調查。
  會上還介紹了西安市雁塔區(qū)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雁塔模式以及昆明市盤龍區(qū)的發(fā)展模式,對司法實踐中的實行情況進行報告與分析。
  在刑事和解與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這一問題上,北京市海淀區(qū)法院法官尚秀云認為,未成年人犯罪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不是靠刑罰可以解決的。對此,海淀區(qū)人民法院采取法庭布局改革等方式,注重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分為庭審教育和宣判教育兩個階段,使未成年被告認罪,消除其主觀惡性,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化解矛盾。對此,海淀區(qū)檢察院公訴一處副處長楊新娥表示贊同,并認為刑事和解應該越早越好,盡量使未成年人免于起訴和審判,不影響其今后的學習和工作。
  會議對刑事和解的階段以及人員進行了討論。全國律師協(xié)會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張雪梅認為,刑事和解在公安偵查階段就應該展開工作,這樣對被告人、被害人都是一種保護,許多被害人也希望能夠和解,這樣會使社會矛盾得到最快捷的解決,對于調解員的身份則據和解階段的不同而定。我校法律系李衛(wèi)紅副教授則認為,未成年人刑事和解還應加強對被害人的工作,在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之后,刑事和解就會順利得多。中國人民大學劉剛副教授提出要將刑事和解與法學院的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相結合,一方面可以激發(fā)大學生的使命感,增強自信心,使所學知識應用到實踐;另一方面也可以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西北政法大學汪世榮教授用一則短片,講述了西北政法大學的診所教育概況,為各校診所式教育提供了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