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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學校內部治理結構改革校黨委常委(擴大)會專題研討大學章程建設


  本報訊 9月20至21日,我校召開黨委常委(擴大)會,研討大學章程建設工作。人事處、發(fā)展計劃處、學生處、發(fā)展研究中心、財務處、紀委辦作專題匯報。會議就章程中的有關師生員工、學生、管理體制、開放辦學與社會聯系等章節(jié)內容進行了深入討論。
  會上,朱荻校長回顧了近期大學章程建設工作進展情況,各單位按照校黨委要求,圍繞各自調研主題,召開了不同層次的座談會,逐步形成了大學章程的具體條款以及相關研究報告;此次會議主要聽取章節(jié)牽頭單位匯報,對具體條文進行逐一梳理,提出修改意見與建議,并將于10月中旬再次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條款,由相關部門進行統(tǒng)一整合形成初稿。
  就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之間耦合關系,黨委書記崔銳捷指出,章程作為學校的“憲法”,在頂層制度創(chuàng)建中,一定要明確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之間關系,在學術權力是否獨立的問題上不能有絲毫含糊。他希望牽頭部門要對此進行深入地思考與研究,拿出一個明確的結論。關于教職員工這一章節(jié),他認為首先需要解決人的分類問題,概念要清晰準確、分類標準要統(tǒng)一科學;權利與義務也要注重層次性,根據工作性質不同,在權利與義務上也應有所區(qū)別;在評價體系上要做到規(guī)范、標準、科學,體現正確的價值導向,使之能成為激勵教職員工奮發(fā)進取的動力。在成文過程中,要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要遵循教育的規(guī)律,同時體現創(chuàng)新思路。
  關于委員會的數量與設置,也是與會同志討論的焦點。在人事處提出設立人力資源委員會以及學生處提出設立學生事務委員會之后,引發(fā)了與會人員對委員會的性質、層次以及類別的討論。崔銳捷書記指出,首先要明確委員會的性質,如決策、咨詢、執(zhí)行、審議等不同性質的委員會在學校事務管理中發(fā)揮著不同的作用;要對委員會的設置形成相應的規(guī)范制度,如明確委員會設立程序、監(jiān)督機制等;不贊成亂設,也不贊成不設,應根據學校發(fā)展需要,通過相關程序設置符合實際、切實有效的委員會。
  會上,很多部門負責人表示,通過大學章程建設工作,深入學習了《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熟悉了與本部門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經驗制度,對相關問題有了更深思考,對于今后工作的開展起到了良好鋪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