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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觀”引發(fā)的思考


  生活中,大庭廣眾下,往往會出現一些突發(fā)事件,引發(fā)或大或小的風波,大學校園非象牙塔,自然也概莫能外。但值得思考的是大學生群體對待這些突發(fā)事件的態(tài)度,常見的一種現象是風波期間乃至過后,都有不少同學駐足圍觀,甚至風波平息后還久久不散,不由得讓人思考:"圍觀"代表著什么?又意味著什么?
  “圍觀”,顧名思義,就是很多人圍著觀看。若某人做出非常醒目的行為就有可能招致圍觀,也有指中國人的圍觀特別事物的癖好。而網絡用語中的“圍觀”一詞近年來更是使用頗廣。
  現實中的圍觀,通常是由圍觀者在事件外圍成一個圈。被圍觀者被困于眾人之間,一般都承受著超乎尋常的壓力。而外部圍觀的群體不愿散去,更會招來更多的圍觀者,從這個角度來說,圍觀這種行為,會影響乃至改變整個事件的進程?;谶@個定義,圍觀通常帶有貶義色彩,即使在很多時候這種貶義色彩并不濃厚。
  許多情況下,圍觀本身不帶有特定的傾向,非善亦非惡。古代名篇《孔雀東南飛》提及至秦羅敷,有詩云:“行者見羅敷,下擔捋髭須。少年見羅敷,脫帽著梢頭。耕者忘其犁,鋤者忘其鋤。歸來相怨怒,但坐觀羅敷?!毕噍^而言,這類圍觀無傷大雅,常言道,內行人看門道,外行人看熱鬧,圍觀的人也就是圖個新鮮,人都有好奇的天性,某些宣傳的意圖乃至于正當的一些訴求也是通過圍觀這種手段實現的。
  在某些特定情境下,也不排除圍觀有其積極的一面。印度圣雄甘地所倡導的非暴力不合作,以及中國一些運動獲得的成果,很多都要歸功于類似“圍觀”產生的對于被圍觀者的壓迫力。中國信訪制度也可以說是小眾的“圍觀”,讓政府職權部門完善自己的舉措。飽受人詬病的城管暴力執(zhí)法,日前也有部分被取代為圍觀執(zhí)法—城管們采用的通過肅立圍觀盯走占道經營商販的執(zhí)法方式。雖然仍遭致許多非議,并被質疑為冷暴力,但拋棄“暴力”無疑在精神層面上是一種進步。
  任何行為的利弊都需要辯證地看待,即使是原本看來近乎于無害的行為,在特定環(huán)境中也會具有特殊的意義,圍觀本體最初的目的,或許并不壞,但形式與所處立場會慢慢地改變傾向。就像著名的美國斯坦福大學監(jiān)獄實驗,后天原因帶來的虐待取樂,會使得圍觀的群體脫離自己原本的預期心理,表露一些不道德的言語行為—以下有幾個圍觀不好的例證:
  路遇出租車與乘客打架,數十人圍觀,圍觀者既不報警也不攔架,導致交通堵塞,更有嬉笑者互相猜測哪個會贏;某公司老板遭到逼債,爬上高樓欲輕生,路人面帶笑容指點觀看。
  凡此種種,都表露了圍觀者的不良心態(tài)。更有甚者,在有人欲輕生時圍觀,由于圍觀等的不耐煩,呼喊出,“跳啊,快跳啊,怎么不跳?”此等行徑,令人震驚。有記者在類似事件后采訪,圍觀者大都矢口否認自己類似的言語。對此,有人怪罪于國人素質不夠高,圍觀者人性冷漠。
  回到校園,一般校園里的圍觀都不會造成什么后果,但倘若假設一下,在有人欲輕生時,此類圍觀的人帶來的壓力迫使被圍觀者魯莽做出輕生的選擇,那這究竟應該怎樣定義圍觀群體?根據中國法律,自殺可以說是一種犯罪行為,而作為促發(fā)因素的圍觀群體,是不是應該對此負有一定的責任?按照另外一種比較絕對的觀點,浪費別人的時間等于“謀殺”,那么圍觀的人是不是理應成為法理學上的從犯?
  眾所周知,中國國民素質普遍不是非常高,而大學生作為受高等教育的群體,理當呈現出更加理性的行為表現。并不是說這個群體必須全部表現出良好的社會行為,至少在精神層面應該有著帶動社會朝著好的方向發(fā)展的傾向。雖然大學教育已經普及,但比較與全國龐大的人口基數,仍然是少部分。當代大學生如果不能表露并履行符合其身份與特定歷史時期價值的行為,不能說是完成了大學教育。試想,校園發(fā)生惡性事件,并且由于學生的圍觀而導致更壞的結果,那么大學生所負載的立場和身份,與那些凡事看熱鬧的路人又作何區(qū)別?這不能不說是一種時代的悲哀。
  其實剝離‘圍觀’這種現象,我們可以看到的其實是普通民眾對于這個時代的態(tài)度。魯迅筆下曾經有過麻木的世人,而在改革開放、經濟飛速發(fā)展的今天,針對種種事件,許多人都看不清,質問這個時代怎么了,表現出一種普遍迷茫的心態(tài)。
  理想的價值不在于實現了理想,而是在于實現理想的過程以及期間為此付出的努力。同樣,對于社會的良好的期望,理應通過個體所承載的良好的社會傾向來表現。不參與無意義的圍觀,并對公眾進行善意的勸導與公理層面的監(jiān)督,這應該成為我們大學生對于圍觀的態(tài)度,亦應是一直堅持的價值導向。